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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商标成为战场,从青花椒到金银花,商标争议背后的权利边界与公共利益

摘要: 一家位于四川成都、经营了十多年的“青花椒鱼火锅”店主,怎么也不会想到,自己店招上那个再普通不过的“青花椒”三个字,会让她坐上被告...

一家位于四川成都、经营了十多年的“青花椒鱼火锅”店主,怎么也不会想到,自己店招上那个再普通不过的“青花椒”三个字,会让她坐上被告席,面临数万元的索赔,同样,江西一家小小的“金银花花露水”生产企业,也因为产品名称中使用了“金银花”一词,而被持有“金银花”商标的权利人起诉商标侵权,近年来,类似的商标争议频频见诸报端,从“潼关肉夹馍”到“逍遥镇胡辣汤”,再到“库尔勒香梨”,一场场围绕“一个名字”的争夺战,不断挑动着公众的神经。

商标,这个诞生于商业文明、本为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识,为何在当下屡屡成为商战的“武器”?商标争议的表象之下,是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与商业实践的复杂多样之间的张力,更是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那道亟待清晰划定的边界。

商标的“圈地运动”

商标制度的初衷,在于保护商誉、防止混淆、促进良性竞争,一家企业投入真金白银和心血,打造出一个具有知名度的品牌,理应获得法律的排他性保护,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石,无可厚非。

问题在于,商标的保护边界并非无限,当一些商标权利人,尤其是掌握通用名称、地理标志或描述性词汇的权利人,开始以“维权”之名,行“圈地”之实,向大量并无主观恶意、只是在使用词汇通用含义的中小经营者发起诉讼时,商标保护的性质就变了味。

“青花椒”案是一个典型,青花椒,作为川菜中一种家喻户晓的调味品,其名称本身具有强烈的描述性和通用性,将“青花椒”注册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,本就存在一定的显著性争议,当其权利人向遍布各地的“青花椒鱼”店发起批量诉讼时,公众的朴素情感受到了冲击:难道使用了千百年的调料名称,如今成了某家公司的“私产”?连做一道菜、写一个菜名都面临侵权风险?

这并非孤例。“潼关肉夹馍”事件中,持有相关商标的协会要求全国数千家挂有“潼关肉夹馍”招牌的小吃店入会并缴纳会费,否则对簿公堂,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明确,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,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户收取加盟费,但由此引发的震荡与寒蝉效应,已然显现。

模糊的边界,摇摆的天平

深入剖析这些争议,核心在于三点:商标显著性、通用名称与合理使用

当商标成为战场,从青花椒到金银花,商标争议背后的权利边界与公共利益

一个词汇要成为商标,必须具有显著性,能够让消费者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联系起来,过于描述性、通用性的词汇,本就不应被某一市场主体垄断。“金银花”作为一味常见的中药材,将其注册在花露水等商品上,其显著性往往建立在“第二含义”的取得上,即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,让相关公众将该通用词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,这种联系的边界是脆弱的,当其他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以描述性的方式标注“金银花”成分时,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,需要极为审慎的判断,权利人若不加区分地打击所有包含该词汇的使用行为,实质上是在试图将公共词汇私有化。

“合理使用”原则本应成为平衡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安全阀,根据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九条,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,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,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,这即是著名的“描述性合理使用”抗辩,但在司法实践中,如何区分“描述性使用”与“商标性使用”,如何判断被告的使用行为是“善意且正当”的,却常常陷入两难,一些中小商户受限于法律知识、证据意识与诉讼成本,面对专业维权团队的攻势,往往选择破财消灾、息事宁人,这又在客观上助长了某些激进维权行为。

商标异化的风险

当商标维权演变为一种“生意模式”——以批量诉讼、诉前保全、高额索赔为手段,向数量众多的末端使用者施加压力,以实现远超正常商业竞争的利益——商标制度的初衷便被异化了。

这种异化带来的风险是多重的,其一,它加重了中小微企业的经营负担,扼杀了市场的活力与烟火气,一家街角的面馆、一个社区的理发店,他们缺乏法律资源,也难以承担动辄数万元的赔偿或旷日持久的诉讼,往往成为“维权”最易得手的目标,其二,它侵蚀了公共文化资源,一些地标性、通用性词汇一旦被私有化,公众的日常表达和商业实践都将受到无形的限制,长此以往,丰富多彩的商业语言将被几个精心布局的注册商标所殖民,其三,它损害了商标制度本身的公信力,当公众发现,注册商标可以成为“碰瓷”的工具,而法律有时似乎站在了“收割者”一边,他们对法治与公平的信任便会逐渐流失。

当商标成为战场,从青花椒到金银花,商标争议背后的权利边界与公共利益

寻找回归初心的路径

要解决商标争议频发的困境,让商标制度回归“保护商誉、促进竞争”的初心,需要立法、司法与行政的多维发力。

在法律层面,需要进一步细化“显著性”和“正当使用”的认定标准,对于通用名称、描述性词汇的注册,应从严审查其显著性来源,对于那些意图垄断公共词汇、限制正当竞争的做法,应在商标授权确权环节就予以警惕,在司法实践中,法官需要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意图、使用方式、是否会造成实际混淆等因素,对于明显属于描述性、说明性、指示性的善意使用,应果断适用合理使用抗辩,驳回基于垄断目的的诉讼请求,对于那些动辄发起批量诉讼、以诉讼为业、且反复败诉的所谓“权利人”,可以考虑建立“恶意诉讼”的甄别与惩戒机制,提高其滥用权利的成本。

在国家知识产权层面,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层面,应加强对商标权利行使的监督指导,对以地理标志名义注册的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进行规范,明确其权利边界,防止其成为向区域内普通经营者“收租”的工具。

更重要的是,社会需要形成一种共识:商标是商业竞争的利器,但它绝不应当是扼杀竞争、垄断公共词汇的工具,一个健康的市场,既需要保护创新与品牌,也需要留足公共空间,让“青花椒”成为川菜馆共同的招牌,让“金银花”成为花露水成分的通用表达,商标的权利边界,说到底,应当划定在“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”这条核心红线上,超越了这条红线,所谓的“维权”便不再是正义的伸张,而是一种对公共资源的掠夺和对市场秩序的破坏。

回归常识,回归商标制度的质朴目的——让消费者知情,让竞争者有序,让创新有回报——我们才能在“商标”这个小小的标识里,找到那个蕴含商业文明温度与规则理性的答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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